广东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 1、医生拒绝手术侵害患者知情选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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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拒绝手术侵害患者知情选择权吗 (一)

贡献者回答医院未告知患者手术禁忌症是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介绍:
某老年患者的心脏病病情严重,经评估无法耐受搭桥手术,医方考虑应用尚属于临床试验阶段的主动脉瓣置换手术。该手术方案在欧美临床应用阶段已明确不能接受该手术方式的禁忌症,而本患者所存在的心脏瓣膜畸形就属于明确的绝对禁忌症,医方在手术前检查已经发现患者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但只在术前告知有手术指征,但未告知属于手术禁忌症,使患者丧失选择不手术的机会,这种情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在术中因为血管损伤后救治无效死亡。因此,医方告知不足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自主决定权是重要的人格权益,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在患者做决定前提供充足的医疗资讯,以保证患者可以客观理解治疗方案和治疗获益及风险。而一旦告知不充分,使得患者丧失选择的机会,且造成损害后果,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医生应摒弃传统的“医疗父权”思维,应保护患者人格尊严,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知情权的五权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